贺涵本来就因为自己工作上的事情挠破了头,然而他的麻烦才刚刚开始,叶晨状告那些煽动舆论,抹黑他人名誉的微博大V的案子,终于如期开庭了。
在华夏案件一般都是是公开审理的,也就是说群众可以旁听,但是涉及到未成年人,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无关人员不能旁听离婚和商业秘密的案件。
如果当事人要求不公开,那无关人员也不能旁听,即不能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了审判员、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人不能进入法庭旁听。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仍公开进行。
因为这个案子涉及到了叶晨和凌玲的名誉权,甚至叶晨和凌玲因此遭遇到了网暴,所以叶晨向法庭申请公开庭审,甚至是允许互联网进行拍摄案件的全过程,只为自证清白。
那几位微博大V,倒是想要表达反对意见,毕竟他们都属于公众人物,而且这件案子证据齐全,他们很可能会输掉官司,这会对他们的公众声望和人气造成负面的影响。
然而由于叶晨跟凌玲才是这件案子的受害人,这群微博大V的反对意见直接被法院给无视了,所以这件案子最终还是公开审理了,并且华夏庭审直播网同步直播。
庭审现场,审判长宣布开庭之后,由叶晨的代理律师,起舟律师事务所的金牌律师起舟宣读起诉书: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原告叶晨的岳母薛甄珠女士,来到原告单位晨星咨询公司寻衅滋事,对原告凌玲进行言语上的侮辱和诬陷,最终被警方依法逮捕,案发经过被晨星公司的员工用手机拍了下来,并且上传到了网上。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被告人陈某,王某………等人,通过其微博账号发表不实言论,称原告叶晨婚内出轨,原告凌玲第三者插足别人的婚姻等,大肆造谣传谣,对原告进行恶意侮辱与诽谤,当日即引发六千三百七十二次转载、二点二万余条评论以及近六十六万次点赞,涉案话题一度登上当日微博热搜榜,引发网络高度关注与讨论。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任何核实,发布虚假不实信息,造谣、抹黑原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名誉及声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请求法院判令一众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各三十五万元整。”
被告方代理律师李尔,看着站在原告席的起舟,心里不由得一阵气短,因为他知道自己这两下子,糊弄一下外行绰绰有余,但是在起舟这个金牌律师面前,那纯粹就是关公面前耍大刀,鲁班面前玩木匠,就是个白给。
然而该说的话还是得说,贺涵作为幕后指使人,都已经做好官司败诉后赔偿的准备了,李尔也没必要患得患失,只是一想到自己被起舟不止一次的吊打,他感觉自己算是被贺涵跟唐晶给坑惨了,以后谁还敢找自己这个接连败诉的人打官司啊?
审判长在原告代理律师发言结束后,询问被告方辩护律师有没有什么要说的,李尔轻咳了两声,然后说道:
“我方是搬运转载他人视频和文章,不是第一发布者,被告只是进行了中立性和猜测性的言论,我们写的就是疑似婚内出轨,第三者插足,文章的结尾打出了问号,问号就是猜测性的,都是猜测性的中立性的言论,没有进行任何诽谤。”
虽然李尔为几位被告的行为进行了辩护,然而不管是在现场观看庭审的围观群众,还是在华夏庭审直播网观看视频连线的网友,都看得出被告律师的辩驳无力,底气严重不足,完全就是在走个流程罢了。
庭审中,针对被告评论原告叶晨婚内出轨、原告凌玲第三者插足的行为,原告提交了自己的公司出勤状况以及大量的公司监控录像,包括自己行车记录仪的监控视频,来证明自己不管是工作中还是私下里,跟原告凌玲不存在子虚乌有的暧昧行为;针对“小三”问题,凌玲提交了第三人证言,证明当事人离婚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涉案微博内容的真实性缺乏客观依据,超出合理舆论监督范围。几位被告通过“微博大V”账号转发文章时,未对文章中带有贬损、诽谤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引导话题走向、恶意营销炒作,吸引流量谋取不当利益,存在主观过错。
最后,法院判决几位被告通过涉案微博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每人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十万元整……
官司尘埃落定,至于赔偿款方面叶晨是不担心的,法院判决后,如果败诉方不主动执行,胜诉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申请,法院一般是不会主动执行的。至于申请执行后,什么时间胜诉方能拿到赔偿款,还要看法院执行的力度,被申请执行人配合的程度等。如果条件具备,一般地在二个月左右拿到赔偿执行款。
贺涵现在唯恐这个案子会牵连到自己,所以他决定会麻利的帮着这些微博大V支付赔偿,不到一百个W,虽说会让贺涵肉疼,但是也不是赔不起。这都是贺涵犯贱,帮别人出谋划策引发的恶果,他得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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