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在明末这个年代,两军作战,无论野战或守城之时,想要斩获对方军士的首级,其实真的难度很大。
如果不是一方发生了无可挽回的大溃败,一般各方战死战伤士兵的尸体和伤员,都会被他们自己幸存的士兵抢回去。
只有那些没有抢回去可能性的敌军尸体,他们的首级脑袋才会成为敌方的战利品。
而在明末之时,军事力量孱弱的明军在与后金或者是之后的清国军队对战之时,大多只是据城而守,不敢野战,就更不用提起追击了,因此想要斩获后金兵的首级很难,想要生俘后金兵则更不容易。
而在守城之战中,明军除了能斩获一些攻上城墙的后金军尸体,或是偶有城下几十步内的尸体之外,很难有获得后金兵首级的途径。而一般余下后金兵的尸体和伤员们,都会被后金军自己抢回去。
而对于己方抢回来的后金兵的尸体,条件不允许时则就地火化,战后搬运骨灰回家。条件允许时则会对尸体做简单的处理之后,由骡马直接搬运着尸体运送回乡。
在战时,抢回己方战士的尸体,在后金兵的军法之中可是大功一件,如果能成功运尸回乡,更可得到死者家产的一半,由此也不难猜出,后金兵们在战时抢回本方阵亡将士遗体的积极性有多高,明军斩获后金兵的首级是有多难。
就如同历史上明军对后金军队的最大胜利—宁远大捷来看,《明熹宗实录》曾记载,以兵部尚书出任辽东经略的高第获悉后,立即向朝廷奏捷:"宁远捷功,奴夷首级二百六十九颗,活夷一名,降夷十七名。”
随后,蓟辽总督王之臣也报告:“计上首虏至二百六十有九,皆得其名,系降夷与回乡所识认者。”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是宁远大捷,所斩获的首级数不过二百六十九颗而已,因此此次严亦飞率领众军士斩首了二百一十六级,那可以说真的是大功一件啊。
其实在明代,有着非常详尽的军功奖励制度,明代的军功赏赐制度初创于洪武、永乐年间,在成化年间得以确立定型,其后历朝定则,均在成化朝的制度基础上发展演变,直至明亡。其赏赐内容基本沿袭前代旧例,以物质奖励和军职升授为主,赏赐依据主要有两个准则:一是视实战中获取首级数量为主的“首功制”,二是以战斗中奋勇行为、突出表现为主的"战功制"。这两条标准自洪武、永乐年间定型后,基本贯穿整个明王朝历史时期,只是在明中后期,“首功制"在军事实践中更多被采用,到明末更是成为了军功赏赐制度的主导标准。
明代还制定了军功赏赐的功次赏格,以奖励建功将士。明初赏格,多为临时奖励,并未明文立法。随着明王朝统治日益稳定,军功赏赐制度愈发完善,许多军功赏格陆续订立出现,被以判例法的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和确认,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军功赏赐律例。
早在成化年间,熟悉军务的兵部尚书余子俊,制定了明王朝第一部统一规范的军功赏格,《明宪宗实录》中对这一赏格有过极为详细的记录,具体如下:兵部尚书余子俊条上军功赏格。子俊以冒功者妄比事例,司勋者任情低昂,因以从前赏格重拟以进。有旨,所拟赏格未详,通察旧例并今所拟者以闻,子俊乃画一条奏:一、辽东。剿杀女直,不分丁壮幼男妇女,若官军一人斩首一颗,升一级,至三颗升三级,生擒名数如之;二人共斩首一颗,为首升一级,至三颗为首升三级,生擒者亦如之。验系丁壮者,与实授,幼男妇女者,与署职,为从及四名颗以上,俱止给赏。
二、甘肃、宁夏、陕西、延绥、偏头关、大同、宣府、山海一路。剿杀虏贼,若官军一人斩首二颗,升一级,至六颗升三级,生擒者亦如之。验系丁壮与实授,幼男妇女与七名颗以上并不及数者,俱止给赏。
三、陕西、甘肃、四川、贵州、湖广、两广。剿杀不入版籍番苗蛮贼,若官军一人斩首三颗,升一级,至九颗升三级,生擒者亦如之。验系丁壮与实授,幼男妇女与十名颗以上并不及数者,俱止给赏。
四、内地。剿杀反贼,如福建邓茂七、两广黄萧养、湖广刘千斤等。若官军一人斩首六颗,升一级,至十八颗者升三级,生擒者亦如之。验系丁壮与实授,幼男妇女与十九名颗以上并不及数者,俱止给赏。看书喇
七、以上擒斩外夷及内贼者须审验。不系一日一处擒斩,方如前例升授;若系一日一处之数,止拟一级功次升授,其余给赏。
八、阵亡官军人等与哨探等项。杀死夜不收人等俱升实授一级,以上数条俱见行旧例。
九、阵亡刀箭重伤将及致命者,各升署职一级,须验其创长阔深浅分寸方准。此外又兼有当先次数多寡者,分别等第,加赏。以上被伤升署职一级系旧例,其余系今议。
十、把总、领军千户、指挥、都指挥、同知等官,若所部官军五百人擒斩奴贼五名颗,升一级,十名颗升二级,十五名颗升三级;若所部官军一千人擒斩十名颗,升一级,二十名颗升二级,三十名颗升三级;若所部官军一千五百人者,照前则例递加升授,俱至三级而止,二级实授,一级署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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