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长达20分钟的时间内,已经明确的听到了救护车鸣笛示警,却依旧没有做出任何的避让行为。”
“在视频第3分钟22秒、第7分钟45秒、第14分钟17秒,三个时间节点都有明显故意阻挡的行为。”
“甚至在救护车驾驶员明确喊话,车上有极度危重的病人需要及时得到救治的情况下,依旧没有避让。”
“期间喊话重复了三次。”
“第三份是道路沿途的天网监控视频。”
“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被告人在听到救护车喊话时,一副毫不理会,甚至是露出了笑容的表情。”
“第四份证据,是曙光医院出具的死因报告。”
“报告中指出,是由于送医不及时,在前往医院的途中,伤者出现了气胸、休克等症状,造成体内大出血死亡。”
“第五份,是由当时负责急救的医护人员所出具的证人证言。”
“第六份,是被告人在接受交警询问时所做的笔录以及录像。”
“从中可以清晰的体现,被告人在得知了伤者因无法及时送医死亡后,丝毫没有任何的悔意。”
“完全一副无所谓的态度。”
“公诉方还有两名来自三甲医院的专家证人,以及当时驾驶救护车辆的驾驶员贺文定,均可以作为证人出庭。”
“公诉方证据出示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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