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初年,唐玄宗在朝中“首置玄学博士”,每年都像科举中的明经科一样考试,推崇以老子《道德经》为宗首的道家学说。唐玄宗把《道德经》列入科举考试,并注释推广《道德经》,应该是务实之举,以提高治国水平。唐玄宗也曾说注疏《道德经》的宗旨是“取之于真,不崇其教,理国之要,可不然乎”。很少玄理的探讨,更少宗教性的词语,从务实主义出发,着重阐述的是治国理身的理论。
李唐一朝,“内用黄老,外示儒术”,成为国家政治基石。因此,唐朝在大尊道教的同时,也大力倡导道家无为而治的治国术,注重德治,一边轻徭薄赋,一边垂拱而治,所以造成了唐初天下大治,边地蛮夷都来归服的局面,开创了“贞观之治”的太平盛世。唐太宗李世民常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强调要轻徭薄赋。唐太宗曾在《贞观政要》中,如此叙述了他治国的深切体会:“夫安人宁国,惟在于君。君无为则人乐,君多欲则人苦。”唐太宗还在诏令中曾说:“天下大定,亦赖无为之功,宜有改张,阐兹玄化”,百官“各当其任,则无为而治矣”。唐太宗甚至关心起老百姓的婚配问题,据《新唐书?太宗本纪》载:贞观元年,“下令老百姓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以上者没有配偶的,由州县政府以礼为他们聘娶;因家庭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婚配者,乡里的富人以及亲戚共同出资操办”。唐玄宗李隆基也竭力推崇道家思想,在其亲撰《御注道德真经》和《御注道德真经疏》中,他写道:“顺天之时,顺地之性,因人之心。是则群臣辐凑,贤与不肖各尽其用,君得所以制臣,臣得所以事君,此理国无为之道也。”宋代因为没能统一,在选择路子上,采用了儒家治国,最终亡于儒家之上,登到大明的时候,朱元璋治国的路子又重新走回了汉武帝定下的路子。
在开国初期,朱元璋深知民苦之源,力推“休养生息”政策,并亲自注解《道德经》并在《御注道德经》序中说,自己即位以来,迫切了解前代圣人的治国哲理,“自即位以来,罔知前代哲王之道,宵昼遑遑,虑穹苍之切”。于是问道多人,终于发现《道德经》,认为此书“尽皆明理,其文浅而意奥”。他反复体会,想试注释,“用神盘桓其书久之,以一己之见,似乎颇识,意欲试注,以遗方来。恐今后人笑,于是弗果”。他认为此书价值重大,因此注之,“朕虽菲材,惟知斯经乃万物之至根,王者之上师,臣民之极宝,非金丹之术也。故悉朕之丹衷,尽其智虑,意利后人,是特注耳。“朱元璋早期的无为而治,使得大明社会比较安定,经济得到发展,文化相对繁荣,国力强盛,为日后的永宣盛世奠定了基础。朱棣以藩王之位取得天下,在遵循祖宗制度上多有突破,但早年朱元璋定下的路子,却没有多大的改变,基本上延续了初期的路子,后来的帝王多有改变,但这个路子基本上没有改变,前期以无为治天下,到后期则实现儒家人治,走上维护皇权的路子。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外儒内法剂之以道的治国路子是演化了宇文泰与苏大人的以反治反的加强版,正是外儒内法统治术的必然产物。使得从西汉后的法律都披上了一层“外儒”的仁德外衣,使一切法律都找到了伦理依托。翻开历朝历代的律书,可以发现,开头都冠冕堂皇地戴着一顶仁德的伦理样式的帽子。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可以为统治者的包庇纵容犯罪留下后路,又为法律向每个社会细胞延伸提供了方便之门。只要是统治者不愿惩罚的人,皇帝或者地方官吏都可以轻松地“宥”之,给予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么做,不仅不会有“枉法”的责任,反而显示出统治者的宽厚仁慈,体恤下情。而当作为社会细胞的家族出现罪犯时,统治者又可以将某个家族成员的罪刑放大为整个家族的罪刑:族内未能很好地执行礼教,以致出此败类!于是灭九族、连座等酷刑都可堂而皇之地用上。“满门抄斩”就是以此为依据得以执行起来的。与此同时,这种儒法结合的统治方式,还可以延伸到封建宗法社会的每个细胞组织之中,特别是封建集权统治的后期,国家将法制“下放”到宗族,族长有权采取法律的手段惩罚族人,而法律这时保护的不是族人的利益,而是宗族制度的稳定:只要族长认为有错,就可以到宗祠里对族人实施惩处。私设公堂在封建社会里之所以不被看出犯罪,原因正在于此。但不可否认,这法子却是比名目张胆的苏大人以反治反要高明了许多,只因在每一个朝代,在其鼎盛的时候,在政事的治理上,都有一个共同的秘诀,简言之,就是‘内用黄老,外示儒术’。自汉、唐开始,接下来宋、元、明、清的创建时期,都是如此。王振这一番话说给外面的那些大臣听,自然算不上如何高明,可对于太子与二皇子来说,这些话儿就是至理名言了,果然这次看到了非但是太子一脸的崇拜,就连二皇子眼里也是满满的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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